[47]同注[32],第183页。
因此,宜由法律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宪法解释请求的研究所以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不应当采取与立法组织、程序、保障等完全相同的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也提出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中国语境下的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它的至上性和根本性体现于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其为根本活动准则,普通法律的制定皆以其为依据。过去若干年对宪法解释的功能缺乏必要和充分的关注,缺乏宪法解释实践正是宪法实施的重大不足。3.《宪法解释程序法》应当是以程序性规定为主,兼有必要实体性规定的基本法律。1.《宪法解释程序法》应当是法律。
1954年宪法起草之初,中共中央提出的草案曾有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职权的条款,但在其后的修改稿中,把监督宪法的实施移作全国人大的职权,同时也删去了监督法律的实施的条款,理由是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有了改变或撤销国务院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决议、条例和命令的职权,就不必再写监督法律的实施了。依据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解释宪法的职权,另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进入专题: 信访受理范围 信访功能 信访分类 行政失当行为 。
[19]这一数据来自于上海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政法学院联合举办的信访终结工作专题研讨会。因此,行政机关为了避免相对人因其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常常故意以信访的方式处理当事人的诉求。有学者认为信访事项,也可以称为信访受理事项,或信访制度的受理事项,是指信访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受理的信访案件,即信访机构对什么样的案件有管辖权。[31]林莉红:《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介评》,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7]范愉:《申诉机制的救济功能与信访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三是涉法涉诉问题,主要是各类纠纷、不服法院判决等,这类问题积案较多,重复来信来访量大,长期滞留上访的人多,已成为长期困扰各级信访部门的主要问题之一。
[34]其实,行政失当既包括行为结果不当,也包括行为过程、方式不当[35]。[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答复意见》[31]甘超英:《德国议会》,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页。[2]增设经常性调查机制。
[14]同前注[12],田必耀文。朱孔武:《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法理探析》,《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8期。2.临时性、补充性的调查职能无法满足我国人大监督职能的需要。第35条规定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调查特定问题组织的委员会。
以2013年发生的上海法官嫖娼案[16]为例,该案在社会中影响极大,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并未启动调查机制,严重损害人大监督权威。如前述上海法官嫖娼案、湖南衡阳人大贿选案,人大始终不介入事件的调查过程,调查制度的工具性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其监督效果难以令公众满意。
[23]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4页。[10]2005年7月,湖南省宜章县人大常委会对县城环城西路存在的问题启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开展调查。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不难看出,现有立法旨在进一步明确现行《宪法》第71条之内涵,围绕何为认为必要,从程序上界定特定问题调查权行使条件:[1]将启动程序条件分为提起成立主体的条件以及成立审议的条件。无疑,调查委员会成立往往与个别领导密切关注有关。为应对议会权力日趋衰弱,行政权力日益强大之格局,在宪法体制中适当给议会松绑,强化议会监督职能效果成为共识。笔者认为,立法配置存在明显失当,有必要反思与改进。应该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理应对涉及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活动进行监督,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组建临时调查委员会合情合理。
[13]参见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地方人大监督究竟如何》,《人民日报》2000年8月30日。1986年修改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增加第26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事实上,调查制度的民主原则与工具性价值两者完全可以并行不悖。(三)细化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运作机制的立法建议 调查权的立法配置不应只关注程序机制,也应对调查权实质性权力内容作更详尽界定。
调查委员会在开展工作时可以得到审计法院的支持与协助的条款。常见的调查方式包括召开听证会,收集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材料,听取相关人士意见等。
[28]同前注[2],胡锦光、温泽彬文。但2014年5月23日,该项目却开始动工拆迁,拆迁补偿费用保守估计要3亿元左右,高于它的建设费用。调查权成为议会监督由消极审查适度向积极审查转变的重要手段,从而在宪法体制中与行政权达成新的平衡制约关系。二是应修法重新配置调查权的启动程序条件。
2.从宪法规范分析,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等表述表明,调查权在全国人大整个监督职能体系中仅是一项临时性、补充性的职能,而非常态性监督职能。[30]《美国众议院议事规则》,1993年3月第106届国会众议院修改。
从我国启动程序分类看,调查权力在启动后到调查报告的形成的整个过程中,并不必然产生民主判断效力。这种委员会是临时性的组织,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了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而组织的一种委员会。
同前注(29],第93~105页。[31]日本参议院可议决成立调查会。
值得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人大其他重要的职权范围内的调查案例极为罕见,而在人大所实施的调查案件中,司法案件却占较大比重。[25]我国地方政府在公共政策领域的失误日益受到媒体关注。(一)增设经常性调查权,构建双轨制调查制度 综观国外议会调查权立法模式,可以分为经常性调查权及临时性调查权两种机制。调查启动程序 1954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一重要的监督形式,但从近60年的制度实践来看,人大调查权的实施效果一直饱受质疑。
1.立法在调查机制程序设置上,对启动程序设置了过高的门槛。经常性调查机制在立法模式上宜采用上述第一种模式,即赋予人大专门委员会行使经常性调查权,更契合我国人大制度的机构设置。
如1967年英国议会立法设立了议会查弊官,用于专门负责调查政府的弊政。调查制度立法配置的失当,限制了人大调查权行使之可能,使其制度功能无法体现。
[3]如周伟教授提出人大专门性委员会行使调查权的制度构想,袁兵喜教授指出,特定问题的调查不能满足全国人大监督职能的全部需要。[19]参见郑磊:《危机中的自新契机——从衡阳贿选事件的三层处理方案谈起》,《法学》201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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